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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阅规则

发布时间:2013-10-09

一、凭本人借书证借阅图书,不得代借或转借。借书证如有遗失,须及时报失。报失前造成损失者,由领证人负责。

二、借阅范围及册数:

1、每人可外借图书20册。

2、报纸、期刊、价格200元以上的孤本图书及非印刷物不办理外借;如有特殊需要,可提交书面申请,经馆长批准后外借。

三、图书借期为30天;可通过“个人图书馆”网上续借一次,续期30天;服务台不办理续借。

四、读者请爱护图书,牢记借书日期并按时归还,逾期或损坏图书的按图书馆相关规定处理。

五、本规则从2013年9月1日开始实施,凡与本规则相冲突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