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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损坏、遗失书刊赔偿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5-15

一、读者对所借书刊应爱护,妥善保管,如有损毁或遗失,须按规定赔偿。

二、读者借书时,须仔细查看,如发现图书有污损、缺页等情况,应立即或于当天内向工作人员申明,否则由借书人负责。

三、在书刊上圈点、标记、批注,或造成污损、散页,但仍保持原书内容完整、图文清晰,且污损在5页以下者,按原书价1/4赔偿;污损5页以上者,视污损程度按原书价1/2至1倍赔偿。

四、遗失、严重损毁书刊(指严重涂改、剪割、撕毁、拆散,以致失去加工整修价值)者,必须以相同版本的书刊赔偿,同时每册书刊缴交2元加工费。如无法买到相同版本的书刊,则须按下述情况赔偿:

1.视图书复本数,1989年12月以前出版的一般图书,按原价3 ~ 5倍赔偿;1990年1月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价2 ~ 3倍赔偿。

2.贵重书、工具书、内阅书,按原价5倍赔偿;绝版书按原价10倍赔偿。

3.多卷(集)图书中的一册,如该卷(集)图书有两套以上者,按整套原价赔偿;若仅有一套,则按整套原价2倍赔偿。

4.普通休闲类期刊按该刊每期定价3 ~ 5倍赔偿;其它期刊视本馆收藏重要级次按该刊全年价1 ~ 3倍赔偿。

5.中外文过刊合订本丢失按该刊全年订购价格的2倍赔偿。

五、遗失书刊赔款后,在一个月内找回原书刊,经检查无破损者,可办理退款。

六、遗失、损毁书刊,不及时来馆办理者,除按上述规定赔偿外,同时计算借阅超期罚款。

七、凡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损坏、遗失书刊,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属部门证明,馆领导批准,可免予赔偿。

附注:图书馆的有关规定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情况的变化而有所变化,请登陆图书馆的门户网站“入馆指南”栏目查看最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