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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科大学科技查新服务中心科技查新保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1-17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保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保密制度细则。

2.查新咨询工作人员应加强保密教育,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各项保密措施,并定期检查,切实作好保密工作。

3.需要保密的查新课题,委托查新单位/个人要在《科技查新委托书》上写明密级,同时根据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与受理查新单位/个人签订保密合同,双方必须切实执行合同,承担保密义务。保密合同书应明确以下责任:

①保密内容、范围和时限;

②允许查新单位内部使用范围、用词、数量;

③违约或因此而造成损失的处理与仲裁。

4.对涉及知识产权和专利的查新项目,委托查新单位应与受理查新单位/个人签订保密合同。保密合同的条款由双方共同约定、订立、变更或解除均应书面形式签订。

5.查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责任维护查新项目委托人所有者的知识产权,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或者向他人披露、转让查新项目所有者的科技成果。除以下人员和机构外,查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按照合同保守一切与委托查新单位/个人申报项目有关的秘密,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秘密和查新结论。

①查新委托人或者由查新委托人明确指定的人(或机构);

②法律、法规允许的第三方(如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等);

③具有管辖权的专业检查组织。

6.设立专柜,妥善保存密级查新项目的原始记录、《科技查新委托书》、《科技查新报告》等档案材料,直到解密日期。

7.查新单位使用计算机存贮、传输、处理已确定密级的科学技术资料(信息),应按照保密有关法规、规定采取相应保密技术措施,其涉密的计算机信息载体,应按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视同保密文件、资料进行管理。涉密信息不得在公共信息网传输。

8.在实施查新咨询保密过程中,如发现有关秘密可能泄露或已经泄露时,应当予以制止,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事后应按有关规定上报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及时查处泄密事件,对于违反者取消查新资格;触犯有关法律者,须承担法律责任。

9.查新单位要遵守回避制度,不得承担参与项目的查新,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查新咨询时,也要回避与项目或成果有关的专家。

责任编辑:dhx